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3-19     浏览次数: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4月1日起,取消税号8705.9010.凡4月1日起报关进口的无线通讯车应归入税号8705.9090计征进口关税,归入无线电通讯车的特种车辆仍应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署税[1996]375号)的规定统一报总署审批,具体归类规定总署将另行下文进一步明确。
  二、自1997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止,对报关进口新闻纸(税号:4801.0000)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按20%的暂定税率计征。
  特此通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实施办法
下一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