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8-13     浏览次数: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出口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996年税率
(%)
暂定税率
(%)
08024000
10
0
2607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30
0
26080000
锌矿砂及其精矿
30
0
26090000
锡矿砂及其精矿
50
20
28047000
20
10
78010000
未锻轧铅
20
0
78020000
铅废碎料
20
0
79010000
未锻轧锌
20
5
79020000
锌废碎料
20
5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