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5-08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铁矿砂普通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适用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