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03-0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