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6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2009-1-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1.doc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2.doc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公告86fj3.doc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下一篇: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