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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

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

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

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

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

况。

    (二)举行各种形式的下岗职工座谈会,了解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

况和他们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

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

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

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

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

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

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

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

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

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

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

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

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

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

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以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

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

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

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

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

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

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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