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城
建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
为加大我省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2]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云政发[2002]151号)、《云南省退役
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省政府8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自谋职
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社区服务企业(单位),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的6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就业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
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业的自其持《云
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
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为止,具体按国税
发[1999]43号文执行。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新办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照《云南
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优惠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
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执照;除依法颁发执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为自
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1-2次职业介绍服务。
(三)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之日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户
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缴费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
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卫生、城建和书刊市场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凡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
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和3年年审费。
(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修理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城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场地
和摊位。确需临时占道的,经当地城建部门同意后,减半征收占道费。但不得造成污
染,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
证。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资格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云南省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云南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规
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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