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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6-2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

[2002]3号)文件精神,确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各

有关部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中国土资源部门分解任务的顺利

完成,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国土资源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深

化改革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以国土资源利用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

  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退保进,

以放促活,分步实施,全面有序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

难点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理解这一决定对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大意义,深化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加大以国土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

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力度。

  (一)调整国有企业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1.国有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凡改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仍然按照原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处置的有关手续。

  2.企业经批准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属于生产自救、职工分流和内销房地产开

发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缴纳出让金。

  3.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

请,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和供应的轨道。对具备条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企业具有开发资质和能力自行开发的,该土地使

用权可以挂牌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国有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所收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

后,以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用于该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属于“退二进三”和

易地搬迁改造的,返还80%;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返还95%;

属于国有依法破产企业的,出让金100%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

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一并处理。

  (二)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为国有企

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环境。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要突出抓大放小、保

优关劣的原则,加大劣势企业整治和关闭破产的力度,坚决关闭破坏浪费资源、布局

不合理、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矿山。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充

分运用国土资源资产重组调控手段,配合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改组、改制、联合、兼

并、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着力培育一批在国

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二、盘活土地、矿业权资产,充实国有企业资本金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多种

形式盘活土地、矿业权资产,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将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

置和增资减债。

  (一)采取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盘活土地资产

  1.保留划拨方式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不发生

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改制企业的生活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可

以按保留划拨方式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经同级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改制后的企业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

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央在滇企业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其国有划拨

生产经营性用地,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土地使用权可按授权经营或

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评估有困难的企业,可参照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计

算。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到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

本金转增和授权经营手续后,到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手续。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企业改制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或股份合作制企

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涉及的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应当

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进行处置。但需按《云南省

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

地价的5%-20%缴纳,60天内一次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

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以在5年内付清。其中,属

“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属于县以上

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按评估地价的5%缴纳。

  4.国有企业改革应纳入有偿使用的土地,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等国家明确

规定必须以出让方式提供的以外,可以采取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国有土地

租赁的租金,可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折算。

  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或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出租和抵押。

  (二)加大矿业权处置改革力度,依法减免探、采矿权使用费

  1.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国家出资勘

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

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1)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2)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3)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4)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

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5)国有矿山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

款确有困难的。

  2.国有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

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国家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不收取采矿权评估价款。

  3.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收益,按勘查

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资本金,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4.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经中介机构评估

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将矿业权作价进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

转让给上市公司。

  5.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通过境外

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6.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项目;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审批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

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其中,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

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个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

年度可以减缴25%;矿山闭矿当年可以免缴。

  三、坚决禁止乱收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为国企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

地变更使用权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更换等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只收工本

费。承担企业改制国土资源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要按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

准的下限收取评估费。省国土资源厅将把各国土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收费的情况作为评

估机构备案及资质评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收费项目外,坚决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办理国土资源征、占用和变更手续名义

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企

业经营项目、资本构成、所有制形式、经营规模等变化,应尽量减少登记注册或变更

审批手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实行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提供各种无关的费

用等。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度,积极实施“阳光工程”,推行一

个窗口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接受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对国有企业提交的国土

资源评估结果备案(初审)申请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

  国有企业应持有效国土资源产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税费缴纳的凭证,直

接到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变更登记

手续,若资料齐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的有关

手续。

  四、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外商、民营、个私企业可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上述政

策。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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