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办法》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有关工作,维护社
会稳定,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属国有企业应支付给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含生活补助费,下同),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长期停产、未列入破产计划的省属
国有企业,若自筹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支付给未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其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要从严控制,不得随意扩大,提出补助申请的省属国
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停产、列不进破产计划;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
保障资金享受“三三”制或财政兜底政策;
(三)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并签定相应协议,经济补偿金
采取代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的企业。同时,企业与下岗职工正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手续和经协商一致签订的续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已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认可。
三、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
和省级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项目中列支,其中,失业
保险基金按人均50 00元的标准列支。补助资金的人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1.5万元。上述资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省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补助;要兼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省属国有企业与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按照国家规定所需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
途。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表、提供企
业现状资料和依据职工名册编制的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以及企业能承担经济补
偿金的数量。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现状、出路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提出明确的意见;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经济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还需签署解决
资金数量的意见。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同意给予补助的,省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专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使用。
六、享受补助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督促下,
按照我省的有关现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各项社会
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工作。企业申请补助经济补偿金须提供以下资料:经济补偿金补
助申请表、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企业现状资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下岗
证原件、工资档案资料、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资料、续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以便核查。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和个人帐户的记录工作,同时要按
规定发给有关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再就
业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后,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再就
业补助经费决算。
九、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组织定
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财务检查。省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
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终,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经费决
算。
十、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
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04年6月30日为止。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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