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
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年]外经贸技发第321号)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
复》(国函[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具体政策将陆续制订下发。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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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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