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
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
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
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
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
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
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
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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