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办发[1998]117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8-11     浏览次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