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 商建发[2004]699号 有关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 [2004]5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万向租赁 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为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监督试点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要求试 点企业严格遵守《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 相关税收优惠。 二、试点企业对股东的租赁余额(含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股本金数额,超 过部分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附加相应保证措施。 三、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试点企业经营信息统计制度,要求试点企业 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试 点企业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其上一年度经营报告和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试点企业变更名称、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股 权结构、修改章程、变更营业地址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 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机构, 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违反《通知》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 点企业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附件: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西北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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