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
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当前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较多,为了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会同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积极督促出口企业抓紧抓好制度化收集
退税有关凭证工作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企业领导要真正重视出口退税工作。当前要围绕出口退税凭证的收集,
对本企业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的退税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积极支持办税
员行使退税职责,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分工协作制度化收集有关退税凭证。出口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
关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分工协作收集退税凭证的办法。企业的储运部门负责收集
报关单、核销单,业务部门负责购货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的收集;财务部门加强与
结算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及时取得结汇水单和办理核销。
三、远期收汇要取得证明。出口企业发生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
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时,应当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外经贸厅(委)的稽核部门
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凡未办理证明的远期收汇出口业务不
得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四、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出口企业要根据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并按照税务部
门的要求,制度化收集退税凭证,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申报。对于凭证收集齐全
的退税申报,税务部门应予受理。
五、设立专职办税员,办税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办税员必须取得税务部门颁
发的办税员证后才能上岗,办税员要严格履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产品退
税办税员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做好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退税凭证
收集准确、完整。出口企业如必须更换办税员时,应将新办税员名单以正式文件通知
稽核机关和退税机关,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
六、完善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各出口企业必须要有适合
本企业特点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要实行退税凭证来源规范化管理,采取以
退税凭证为核心内容的财会、业务两级审核申报制度。同时,要将每月应整理上报的
退税资料的收集情况作为考评奖惩业务、财务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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