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
函[1996]58号)规定,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
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
出境口岸免税店,其它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已办完
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
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
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它品种则以含税
价收购。
二、国产品调入免税店监管仓库,海关凭加盖有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
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四份和有其它有关单证办理物
品入库手续,并将其中二份《报关单》(其中一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有关免税
店,同时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免税店应及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送交主
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备案。
三、中免公司各免税店应于每1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月国产品进货、销售、
调出及库存情况表和《国产品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上月国产品销售或调出数量的核销手续。《申报表》一式
三联,加盖有本店业务公章和中免公司统一印章(印模见附件二)。免税店填写
《申报表》时,应区分销售和调出两种类别数量,并在“销售/调出数量”栏内相
应划销非申报类别的字样。海关在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根据免税店申报的类别,
在《申报表》“备注”栏内作相应批注(属销售的,批注“销售数量”字样,属调
出的,批注“调到XX免税店数量”字样),并于办理核销手续后,将《申报表》
第一联留存备核,第二联退申报单位作为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或核销手续的证明,
第三联由申报单位存查。
四、免税店之间调拨已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
报税务部门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其中调入地免税店应按本通
知第二、三条规定向当地海关办理国产品调入及核销等手续;调出地免税店应在
有关国产品调出后填写《申报表》,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国产品核销手续,调
出地海关在收到调入地海关国产品转关回执后,方可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办
理核销。
对调拨的卷烟,调出地税务部门须将卷烟品牌、数量、价格、免税数额等情
况通知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的
规定严格管理;对其它商品,有关税务部门可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
割单。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5]58号文件精神,免税店经销的国产卷烟
由中免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数量统一向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并存
入经海关批准的该公司专用监管仓库,然后再配发给各免税店销售。具体手续要
求如下:
(一)中免公司免税收购的卷烟进入中免公司监管仓库,海关一律验凭有关烟
草进出口公司填具的《报关单》(《报关单》上应注明收货单位为中国免税品公
司)和其它有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退烟草进出口公
司,烟草进出口公司凭以向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办理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二)中免公司将免税收购的卷烟配发给各免税店时,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将中免公
司配发给各免税店的卷烟情况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
(三)各免税店收到卷烟后,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卷烟入库手续。主
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应对免税店送交的《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所列
卷烟品名、数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通知的卷烟品名、数量等进行对照审核,
并将结果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免店内销的卷烟,税务机关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免税店经营国产卷烟的核销以及免税店之间调拨手续按本通知第三、四
条规定办理。
六、海关办理国产品核销手续后,应相应扣减《报关单》所报总量,每次核
销国产品数量相加的总和应与《报关单》所报总量相一致。
七、《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和《申报表》是免税店向有关税务部门办
理退税手续的重要依据,各关受理国产品报关、调出及核销手续后,应在《报关
单》及《申报表》上逐联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其中《申报表》上退
税专用联要加贴防伪标签。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识别,请各海关将加盖有关验讫
章印模的《申报表》(样本)上报海关总署监管司,由监管司交国家税务总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司发送经海关备案的各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
办理退税审核手续时,如发现海关印章和《申报表》可疑应送交有关海关鉴别。
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各免税店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国产品退税手续,并在
有关海关和税务部门备案。
八、中免公司所属免税店自
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均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九、《申报表》由海关总署科技司采用防伪技术印制,中免公司统一购买后
分发其所属各免税店使用。具体实施规定另行下达执行。
十、海关要按规定做好对国产品入、出库监管和核销工作,对免税店专用仓
库的管理要实行双锁制,防止国产品回流骗取退税。对免税店违反本通知规定骗
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行
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对旅客携运进境的国产烟酒,海关一律按有关
进口烟酒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退税手
续,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国产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骗税行为。海关与税务部门应
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有效实施。
十一、对免税店试行国产品退税是一项新政策,各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予积极
鼓励和支持,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处于试行阶段,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按系统分别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国产品核销申报表》(式样)(略)
附件二:中国免税品公司国产品核销申报专用章印模(略)
上一篇: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