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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7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7日 发改价格[2004]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商务厅、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和种粮收入,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

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

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

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

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各

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和明

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

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同时,为适度疏

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

增支因素,稳定生产,现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将1998年确定的尿素中

准价水平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

1650元)不变,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

主管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

则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考虑调整地方定价目

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此之前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

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

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

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

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四、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

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拟建立企业储备、银行贷款、

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下达)。各地特别是化肥主销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各农资经营企业

要积极收购国产化肥,加快进口化肥的订到货,为明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

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各地在价格监管中,要适当考虑淡旺季季节

差价,促进化肥淡季储备。经营环节需储备较长时间的,企业负担的储备费用和利息

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中予以考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

格市场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明年春耕期间要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

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

(港口交货)、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

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

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

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

权益。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

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进行宣传,使各方面家喻户晓,

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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