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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2-10     浏览次数: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

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

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

下:

  一、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

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 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

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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