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政部发布);(二)《牧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三)《关于征收浇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