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1-15     浏览次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照顾地方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决定这次分税制改革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但是,最近发现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地方既得财力,用不正当方法扩大今年收入,对此,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种错误做法。
  一、各地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推进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健全财政法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决定这次改革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充分体现了照顾地方利益的精神,各地要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决不能从局部利益用发,采取不正当的办法人为扩大今年收入。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是按照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方划的增值税净收入核定的,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将按此基数乘以全国增值税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返还。今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出现不合理增长,就会影响明年中央财政给地方的税收返还,减少中央应收的财政收入。同时,用不正当手段人为扩大今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制约企业的发展,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地方收入。还要指出,如果地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属于地方税种的今年基数,非但不能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反而影响明年地方财政收入,千万不要干这种得不偿失的事。
  二、严禁收“过头税”,搞“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直接影响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严加禁止。各极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得对当年尚为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提前交纳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入的预算级次、税收科目和金库条例的规定组织税收入库。如发现有收“过头税”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全国通报,扣减中央返还地方的的税收基数,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严处。
  三、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强制企业交纳历年“死欠”税款。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类企业都有一些多年形成的欠交税款,其中有一部分实际上已形成所谓“死欠”。各地清理欠税是应该的,但要严格执行政策,该清理入库的应按规定进行清理,不能不切实际地提出彻底清理的要求,不能采取强制企业以银行贷款或财政资金转帐方式缴纳历年“死欠”税款。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出,严处于资。  四、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出口退税是国家支持出口贸易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按规定及时足额退税,决不充许无故不退、少退或推迟退税。退税计划不足的地区,应及时申请追加。中央财政将按今年实际出口情况和退税有关规定核定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数额,对不按规定退税或有意拖到明年退税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地方按目前规定的比例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于今年十二月底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
 

上一篇: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