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04-1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二、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对粮价放开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也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三、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以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分别依照“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不按规定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牵涉面广,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证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
 

上一篇: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