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2-12     浏览次数:

 

证监会:

  你会《关于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请示》(证监发〔2007〕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和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制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规章,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解释,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

  (二)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三)指导、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组织指导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五)协调解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有关部门、各地区间信息沟通与交流。

  (六)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召集人: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成 员:姚 刚  证监会主席助理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项俊波  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的有关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协调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协调小组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会议,认真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有效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