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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6-1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附件一: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

4000

 

国家级副职

3200

 

省部级正职

2510

 

省部级副职

1900

 

厅局级正职

1410

1290

厅局级副职

1080

990

县处级正职

830

760

县处级副职

640

590

乡科级正职

510

480

乡科级副职

430

410

科   员

 

380

办 事 员

 

340

  附件二: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级别

档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3020

3180

3340

3500

3660

3820

 

 

 

 

 

 

 

 

2770

2915

3060

3205

3350

3495

3640

 

 

 

 

 

 

 

2530

2670

2810

2950

3090

3230

3370

3510

 

 

 

 

 

 

2290

2426

2562

2698

2834

2970

3106

3242

3378

 

 

 

 

 

2070

2202

2334

2466

2598

2730

2862

2994

3126

3258

 

 

 

 

1870

1996

2122

2248

2374

2500

2626

2752

2878

3004

3130

 

 

 

1700

1818

1936

2054

2172

2290

2408

2526

2644

2762

2880

 

 

 

1560

1669

1778

1887

1996

2105

2214

2323

2432

2541

2650

 

 

 

1438

1538

1638

1738

1838

1938

2038

2138

2238

2338

2438

 

 

 

1324

1416

1508

1600

1692

1784

1876

1968

2060

2152

2244

 

 

 

十一

1217

1302

1387

1472

1557

1642

1727

1812

1897

1982

2067

2152

 

 

十二

1117

1196

1275

1354

1433

1512

1591

1670

1749

1828

1907

1986

2065

 

十三

1024

1098

1172

1246

1320

1394

1468

1542

1616

1690

1764

1838

1912

1986

十四

938

1007

1076

1145

1214

1283

1352

1421

1490

1559

1628

1697

1766

1835

十五

859

924

989

1054

1119

1184

1249

1314

1379

1444

1509

1574

1639

1704

十六

786

847

908

969

1030

1091

1152

1213

1274

1335

1396

1457

1518

1579

十七

719

776

833

890

947

1004

1061

1118

1175

1232

1289

1346

1403

 

十八

658

711

764

817

870

923

976

1029

1082

1135

1188

1241

1294

 

十九

602

651

700

749

798

847

896

945

994

1043

1092

1141

 

 

二十

551

596

641

686

731

776

821

866

911

956

1001

 

 

 

二十一

504

545

586

627

668

709

750

791

832

873

 

 

 

 

二十二

461

498

535

572

609

646

683

720

757

 

 

 

 

 

二十三

422

455

488

521

554

587

620

653

 

 

 

 

 

 

二十四

386

416

446

476

506

536

566

596

 

 

 

 

 

 

二十五

352

380

408

436

464

492

520

 

 

 

 

 

 

 

二十六

320

347

374

401

428

455

 

 

 

 

 

 

 

 

二十七

290

316

342

368

394

420

 

 

 

 

 

 

 

 

  附件三: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 别

职        务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十一

 

 

十二

 

县处级正职

 

十三

 

 

十四

 

县处级副职

 

十五

 

 

十六

 

乡科级正职

 

十七

 

乡科级副职

 

十八

 

科员

 

十九

 

办事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附件四: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标准技术等级

岗  位  工  资

技术等级工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高级技师

895

936

977

1024

1071

1118

1171

1224

1277

1336

1395

1454

1519

1584

1649

 

 

 

410

技  师

760

795

830

865

905

945

985

1031

1077

1123

1175

1227

1279

1338

1397

 

 

 

270

高级工

650

681

712

743

777

811

845

882

919

956

998

1040

1082

1129

1176

1228

1280

 

195

中级工

570

598

626

654

685

716

747

781

815

849

886

923

960

1001

1042

1087

1132

1177

155

初级工

500

526

552

578

606

634

662

693

724

755

788

821

854

891

928

965

1006

1047

125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普通工

610

634

658

684

710

738

766

797

828

862

896

934

972

1013

1054

1098

1142

118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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