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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3-27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予以公布,并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内容,现决定对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字号  文 件 名 称 
1  署监〔1999〕345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  署监〔1999〕817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公告〔200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的公告》 
4  公告〔2002〕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的公告》 
5  署监发〔2002〕5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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