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2-14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 (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下同)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530. 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