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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运用增值税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集成部分增值税申报表数据的通知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17-9-30    文号: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申报质量,我局以增值税发票数据为依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简称“网报系统”)的功能进行升级、完善。本次升级主要是运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编码“),对发票数据进行

增值税属性的智能归集,自动生成部分增值税申报表数据,解决纳税人过去申报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归纳发票数据的困难,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和申报表填报的要求
从2017年10月份申报期起,网报系统将根据纳税人使用编码情况,自动归集并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前4列;《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至27栏次;《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项目与栏次“列和前4列数据。
对已使用”编码“自动生成申报表数据的表格,纳税人填报时,请根据网报系统对集成数据所做的提示,进行核对,准确申报。
二、使用编码开具发票的要求
编码的规范、正确使用,是准确生成申报表数据的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规范使用编码。对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编码,例如,开具发票未添加编码;在编码添加界面上选择的”税率“与发票开具界面上的”税率“不符;添加”编码“或”税收分类编码“所对应的名称,与发票界面或发票销货清单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匹配等,纳税人应及时改正,真正实现发票数据与申报数据的共享、集成;主管国税机关将加强对申报数据无法取值或无法正确取值等情况的监控,对未规范使用编码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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