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上一篇: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下一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出新政 持续为企业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