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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12     浏览次数:

银发〔201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深入推进防范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检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能否正常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发现并解决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开展新增核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全国推广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天津市、福建省、山西省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三、试点时间安排

自2018年4月9日起,天津市、福州市、太原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上海市、珠海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16日起,福建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州市、深圳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23日起,山西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建省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四、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在办理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开展上述核查。

五、试点业务处理

试点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未挂失且未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一致的,应当继续办理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己挂失或己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据此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确认个人身份。银行根据进一步核实结果,判断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处理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附件1)执行。

六、客户异议处理

(一)客户异议申请核实途径。客户对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1.客户向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异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向公安部反馈客户异议信息,由公安部核实后处理。

2.客户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联系电话:010-59832987),公安部门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二)建立投诉专管员机制。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分别确定1-2名熟悉联网核查业务、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客户投诉专管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联网核查投诉方式。

七、试点准备

(一)技术准备。

2018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完成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公安部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试点银行同步完成行内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人民银行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

(二)业务准备。

1.业务培训。2018年3月23日前,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完成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

2.设置操作员权限。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使用联网核查系统现有操作员,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联网核查系统升级完成后,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对试点地区的操作员用户设置操作权限,非试点地区操作员用户不得开展相关试点业务操作。

(三)试点前模拟运行。试点银行系统升级完成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采用业务数据模拟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测试系统连通性和功能可用性,不对系统反馈结果进行业务处理。模拟运行期间,试点银行每日19:00前将模拟核查业务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八、试点工作的报告

试点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联网核查试点运行中业务办理情况,填写《试点报告》(附件2),并分类统计业务办理情况和堵截异常业务办理情况,填写《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试点第一周,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于每日17: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试点银行总行在当日20: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试点头三个月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3填表说明。

九、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相关技术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负责搭建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环境,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控,就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二)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负责系统技术支持,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就试点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四)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负责组织本银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运行的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并报告试点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核查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反映、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试点银行应当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改进本银行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加强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开户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加强试点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规定正确办理业务、社会公众了解试点意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8〕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的背景是什么?

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础性金融制度安排,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为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2007年,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核查居民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照片信息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技术手段。目前,联网核查系统已经覆盖全国近22万个商业银行网点,应用范围包括开户、大额取现、信贷、理财等业务。截至2017年底,银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323.8亿次,日均1543.7万次。

随着联网核查系统推广运用,不法分子也改变了犯罪手法。近年来,在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地下钱庄、洗钱等案件中,发现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以及他人证件等,冒名开立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还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冒名办理银行信用卡、贷款等业务,造成证件实际持有人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在公安部支持配合下,人民银行决定利用目前公安机关掌握的个人身份数据,在联网核查系统中增加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为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解决银行难以识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性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真实性的问题。

试点工作是人民银行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措,对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夯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基础,为银行核查居民身份证有效性、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真实性提供便捷、有效手段。二是有利于防范单位和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开户,减少因假名、匿名开户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维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三是有利于遏制利用银行账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二、什么是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居民身份证是否挂失、失效,以验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性的行为。如银行核查的是个人已向公安机关申报丢失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将反馈“证件已挂失”;如个人因姓名变更、证件损坏、登记项错误、有效期满等原因已到公安机关换领了新证,而银行核查的证件仍为旧证的,联网核查系统将反馈“证件已失效”。

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姓名等信息,以验证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真实性的行为。如银行核查的非居民身份证件记载的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联网核查系统将反馈信息不一致。

三、客户申请办理哪些业务时银行会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或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银行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规定,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为稳妥推进相关工作,此次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将首先在客户办理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时进行,客户办理其他业务时无需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后续,人民银行将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继续在其他银行业务推广身份信息核查。

四、如果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居民身份证已挂失、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银行是否将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当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居民身份证已失效或者挂失,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银行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联网核查作为银行审核个人身份的手段之一,结果仅作参考,银行不能仅以联网核查结果作为唯一依据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以及是否继续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有关规定,当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居民身份证已失效、已挂失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银行如果能够确切判断或者经核实后确认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失效或者挂失证件、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的,则应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对于客户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骗取开户或办理其他业务的,银行还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一方面,银行如果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挂失、失效证件,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的,将区分情形进行处理。如个人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银行将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如个人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则由银行根据个人年龄、身份、开户理由、业务风险等综合判断,能够确认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不能确认的,将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对需进一步采取核实措施的,经进一步身份核实后,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居民身份证真实、在有效期内,没有在公安机关申请挂失,或者没有出现因损坏、登记项错误、姓名变更情形而更换了新的居民身份证的,银行将继续办理业务;如相关个人不是证件持有人或者证件为虚假的,银行将拒绝办理业务。

银行采取的进一步核实身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个人出示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护照等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或者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识别、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

五、个人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后,还可以持旧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吗?

一般情况下,个人持旧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的,银行会拒绝办理业务。这是因为,当前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的银行账户,大部分是不法分子利用已挂失或者已失效的居民身份证冒名开立的账户。这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收购他人居民身份证,然后招募人员,选择与居民身份证照片外形相近的人,到银行网点冒名开立银行账户(卡),并高价转卖给他人。这些账户往往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账、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特别是,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他人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冒名办理银行信用卡、贷款等业务并恶意透支、拖欠贷款,证件实际持有人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影响贷款等金融业务办理。因此,允许使用旧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侵害证件实际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个人因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持旧居民身份证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银行经核实确认相关个人确实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且本人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联网核查系统信息一致、证件真实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银行可以继续办理业务,但需要个人在一个月内到银行重新出示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如个人未按期重新出示的,银行将暂停相关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建议个人使用新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

六、个人对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的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个人对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或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告知核查银行,也可以向核查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查银行将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客户异议信息反馈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将客户异议信息反馈至公安部,公安部与地方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后处理。

此外,个人还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联系电话:010-59832987。

七、如果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居民身份证已挂失、已失效或非居民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是否影响个人使用该证件办理乘车、乘机、住宿等其他事务?

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居民身份证已挂失、已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影响客户使用该证件办理乘车、乘机、住宿等其他事务。目前联网核查系统只向试点地区的试点银行提供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服务,不影响其他地区和其他银行账户业务的办理,也不会影响相关个人办理乘车、乘机、住宿等其他事务。

八、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安排如何?

为稳妥推进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工作,人民银行决定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思路,先选择部分地区、部分银行开展业务试点。

试点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天津市、山西省、福建省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时,需要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时,需要进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部分银行的部分业务中开展,可能会出现同一居民身份证、同一非居民身份证件在不同银行、办理不同业务时的联网核查处理方法不相同的情况。后续,人民银行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届时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将全国统一。

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利国利民,请社会公众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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