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上一篇:关于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