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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8-11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个别地区反映自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来,在发票使用管理中遇到一些需省局解决的问题,为确保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具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加盖印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联次一律不得加盖印章。如果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误在其他联次上加盖了印章,购车者纳税申报时,车购税征收单位应说明不受理纳税申报的原因,请购车者回原销售单位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销售单位应重新开具,并收回购车者持有的误盖章的发票,整套统一保存备查。

  二、开票软件系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软件经过总局三次增加补丁,现在已经基本能正常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请示总局,对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国产车,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票面“进口证明书号”、“商检单号”栏为空格,不打印内容。

  三、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单位》),在2006年8月1日之前或之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发生差错,造成购车者不能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由购车者持已取得的错误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旧版发票无抵扣联)、报税联(若已缴纳车购税,购车者可到车购税征收点办理车购税退税手续,取回错误发票的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到原销售单位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销售单位应及时为购车者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原销售单位应收回原错误发票,待下次购买发票时,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部门应严格验旧售新管理,并复印壹份备案。购车者持原销售单位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车购税征收点交车购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各州、市局征管部门负责牵头,与信息中心、税政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纳税人开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工作,使纳税人熟练掌握发票开具、使用的管理规定,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辖区内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以确保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常开具使用。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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