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新增的和在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范围内的消费税纳税企业,必须将政策精神宣传到户,以确保今年4月1日起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顺利进行。
二、在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本地消费税税源结构情况,并将具体纳税企业名单于2006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局(表样附后)。
三、省局将于4月征收期结束后,修改和维护综合征管系统的有关信息,保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申报纳税工作的正常运行。
附件:消费税税源情况调查表(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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