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结合本地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货物运输业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由于我省土税系统广播域网正在建设中,在此期间,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上传方式,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征字[2005]9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征字[2005]39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核检查工作,审核比对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省局,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和不及时上报审核检查情况的地区、省局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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