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各州、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