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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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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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2005年,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你局《关于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请示》(凉地税发[2005]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西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赵美康联合开发房地产,由赵美康负责工程项目开发、财务资金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并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西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的手续,监督、协助赵美康开展工作,并按一定的比例向其收取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人作为自然人,即使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和合同约定的财务独立核算,但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西昌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将“欧典花园”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人赵美康开发“欧典嘉园”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3款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期不足1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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