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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转发你们,并将其中第六条解释明确为“原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需将其划拨性质变为出让,对划拨转出让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由承受人缴纳契税”。请认真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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