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0-17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雅安市地税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雅地税发[2006]84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