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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1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防疫站销售的除生
物制品和药械以外的其他货物,也应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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