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相关要求,为确保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正常、准确核算每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款,现将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检查落实。
一、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月末之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拖延。
二、发电企业在2005年5月31日前销售的电力产品,凡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应按规定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完毕。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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