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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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