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总局第11号令)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第1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述两个办法涉及的有关税务文书,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格式印制后,下发供各地使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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