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7-26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10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如身份证件号不足L8位的,应在证件号码后加O补足18位。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补足18位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成都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川地税蓉字12345619610123412301号。  
  二、税务登记表  
  (一)银行帐号的登录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已开立的全部银行帐号情况(格式附后)。换证后,纳税人在银行新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  
按照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表中应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各地参照以下样式、规格自行刻制。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pt

四川省XX市(州)XX县(区)

   地方税务局           1.5CM     

  税务登记专用章

           2.5CM
  (三)登记类型调整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完善纳税人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个人合伙企业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办证优惠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财综[2006]7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各地要认真落实办证优惠政策,不得放宽或增设免费办证的条件,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附件:纳税人帐户帐号情况报告表(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