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3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的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即2005年10月1日以前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审批的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外,其余均属报批类减免税;2005年10月1日以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除政策明确取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外,其余均属报批类减免税。
二、关于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做出具体处理。处理事项包括:受理、不予受理、更正、补正。其中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三种处理的,应按照省局《通知》所附相关文书格式出具加盖本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纳税人向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办税服务厅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纳税人向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本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做出具体处理或依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转报上级国税机关;纳税人向省、州(市)级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本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做出具体处理。
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或下级税务机关转报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做出处理并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接收、应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见附件4),连同接收资料一并转报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属省局的,经由州(市)级国税机关在接收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转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连同接收资料一并转报省局。
(四)下级国税机关接收、应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下级国税机关应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材料是否齐全做好辅导工作。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由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审批。
(五)省、州(市)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的企业减免税申请或通过下一级国税机关转报而受理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国税机关应以正式公文批复下一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执行;县(市、区)国税机关按本级权限受理审批的企业减免税申请,应以正式公文批复申请企业执行。
(六)省、州(市)、县(市、区)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审批时限,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执行备案类减免税的登记备案
纳税人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执行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税政管理部门申报相关资料,并填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报表》(见附件3)。
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报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及《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报表》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按照省局《通知》所附相关文书格式出具加盖本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一份),告知纳税人执行。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按《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登记簿》(见附件6)项目要求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五、减免税执行期限
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在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自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年度起,执行至期满;纳税人在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期限的次年2个月内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可追溯执行至上一年度。
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报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申报享受备案减免税,自纳税人申报备案减免税年度起,执行至期满;纳税人在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期限的次年2个月内申报享受的备案减免税,可追溯执行至上一年度。
六、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一)省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的;
2、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或跨州(市)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军品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3、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4、纳税人申请其他减免税项目,其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二)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的年度审核;
2、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在同一州(市)范围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3、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4、纳税人申请其他减免税项目,其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
(三)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的;
2、纳税人申请享受农村信用社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3、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非法人实体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而由相关部门核准发证的经营组织、社会团体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4、纳税人申请其他减免税项目,其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
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
(一)凡经批准或依照规定经备案登记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纳入税收正常申报管理,并及时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减免税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二)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所辖范围内经批准或依照规定经备案登记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台帐登记,并于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汇总统计上报州(市)级国税机关。
省、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本级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逐户登记,并按季通过“征管软件‘查询’系统”分户登记减免税金额。
(三)上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普查或抽查方式,对下级国税机关减免税政策执行、审批权限执行、减免税台帐登记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评。
检查中发现下级国税机关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擅自减免税、越权减免税的,应当撤消其擅自做出的减免税或越权减免税,并责令补征未征税款,同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州(市)国税局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25日内,向省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7);年度终了后6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8)。
州(市)国税局报送二季度和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表时,应按省局要求一并上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分析报告。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示范文本(略)
2.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
3.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报表(略)
4.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略)
5.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登记簿(略)
6.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登记簿(略)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8.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略)
9.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年(季)度统计表填表说明(略)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