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2-13     浏览次数: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中支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应支付的手续费管理和负担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省地税局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的收入所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企业所得税(“两烟”交易市场企业所得税除外)和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除外)中央、省级收入84%部分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根据《关于调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及基数返还额的通知》(云财预[2003]345号)确定的基数,基数内由各地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中央、省级收入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财政负担。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汇总;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编报“三代”手续费预算。

  四、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年终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经审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五、各地税务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省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支付。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