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中支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应支付的手续费管理和负担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省地税局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的收入所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企业所得税(“两烟”交易市场企业所得税除外)和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除外)中央、省级收入84%部分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根据《关于调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及基数返还额的通知》(云财预[2003]345号)确定的基数,基数内由各地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中央、省级收入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财政负担。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汇总;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编报“三代”手续费预算。
四、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年终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经审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五、各地税务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省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支付。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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