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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1-13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按照总局规定,我省从10月1日起已全部使用新版货运发票,旧票一律作废。开具《货运发票》时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现用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从2005年3月1日起作废,改用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以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二、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各地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一律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税率多征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多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下一征期退税。同时,各地在征收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时,不得将印花税万分之五的税率反映在货物运输发票上,货物运输发票上的综合税率只能反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三、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总征收率6.6%开具,各地不得自行决定开票税率。

  四、按照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的规定,省局决定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仍由管理部门牵头完成,自2005年3月1日起,县区级(含)以上地税局各部门有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职责分工为:流转税部门负责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审验和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即InvDSB汇总软件)传输及相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的统计上报工作;计统部门负责税收收入数据的统计;信息中心负责比对数据的下载分发和信息技术支持工作;征管部门负责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稽查部门负责发票违法等涉及偷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局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协调、组织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接,要从人员、设备配置上切实保障流转税管理部门接收相关工作的必备条件,决不能因相关工作的不衔接或不落实而影响整个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以上请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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