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13号)一并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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