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总局新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张主表、20张附表)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要求省局将另文通知。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度第12月份或第四季度所得税税款预缴纳税申报,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及时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已审批批复事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除前款规定外,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企业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签章核实的各分支机构经营及纳税情况证明;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不报送前款规定中的“现金流量表”;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受托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还应出具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期间,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纳税人应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后,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办理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有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时,按规定须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料进行集中清算,统一办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或与地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等情况,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要统一组织、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公告、公示税收政策法规,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第十八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税局应于每年6月25日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含软件报表)及审批事项统计表上报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人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减免税执行情况。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