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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12-27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配合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全面贯彻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各项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报批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现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适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内容,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纳税人申请减免时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纳税人银行帐户存款情况证(开户行提供)。

  (三)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包括表(一)、表(二))。

  (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除上述资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表格。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规范要求。

  (一)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如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款分属两个以上年度的,须分年度填表。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的填报

  1.“纳税人基本情况”栏;纳税人据实填报

  2.“申请减免税事宜”栏;应据实填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其中:“申请减免税种”应填写“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期限”应填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年度,“申请减免税额(或幅度)”栏,要求填报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填列幅度;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应按表式要求简要说明申请减免理由、有关政策依据和减免税资金用途。

  3.随同本表报送的资料应同时按要求注明。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请表(二)》的填报

  1.“生产经营情况”栏。“销售收入”、“盈亏情况”、“盈余公积”、“资产负债率”等栏,应填写申请减免的上一年年终会计核算相关经济指标,“盈亏情况”栏应填写累计亏损数。

  2.“纳税人占地及单位税额”栏:“占地面积”、“应税面积”、“申请减免税面积”栏,应按纳税人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和申请减免情况据实填报;“单位税额”栏,应按纳税人占用土地相对应的等级地段单位税额据实填报,如土地分属不同地块的应分别注明。

  3.“纳税情况”栏:“上年欠税额”、“本年应缴税额”、“本年已纳税额”、“年末欠税额”、“申请减免税额”等栏,应按申请减免当年情况据实填写。

  三、基层管理分局(所)受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1.基层管理分局(所)在受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时,应当场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填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未按要求填报的,应通知纳税人重新按规范要求填报,资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2.基层管理分局(所)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调查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提交调查核实报告。

  3.基层管理分局(所)指派调查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应以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是否变动、实际经营困难为主,并要求对申请减免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状况进行文字分析评估。

  4.调查人撰写的调查核实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土地使用税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和欠税情况、困难状况分析评估结论、减免税理由是否充分等内容。

  (二)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1.基层管理分局(所)应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和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及时进行减免申请的审核。

  2.基层管理分局(所)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要求,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调查人撰写的调查核实报告进行审核。

  3.经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和研究决定后,在审批表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和研究决定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不论是否同意上报减免,应将决定意见和所有资料一并上报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基层管理分局(所)对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和上报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

  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基层管理分局(所)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应由税政股(科)及时派人进行调查,对同意上报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审查。

  2.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审查,审查内容应以复核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情况为主,应对申请减免纳税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状况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减免理由是否充分、减免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减免税对税计划任务完成的影响等问题,提出复核审查和处理意见。

  3.税政股(科)在复核审查后,向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二)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查制度

  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决定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上报,应坚持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集体审查制度。

  研究决定减免税申请报批事宜,必须有半数以上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成员参加,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方为有效。

  2.县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形成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是否同意上报减免和不同意上报减免等决定。

  3.县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研究、讨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要建立专门的记录或纪要。

  记录或纪要应详细记载减免税研究讨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委员)、困难减免税主题、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最后形成的困难减免税决定等内容。记录或纪要应作为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批的历史资料,妥善保管。

  (三)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按减免税文书签批程序规定办理

  1.税政股(科)应根据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

  2.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为准,其他资料随表一并上报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不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批,转基层管理分局(所)通知纳税人

  (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办理和复核审查、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五、州市级地方务机关审查报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

  (一)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精神,对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审查报批

  1.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税政科(处)应及时进行审查,根据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并提交报批处理意见。

  2.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审查内容应体现贯彻执行现行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以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为主,对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减免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恰当、准确,并结合全州市税收计划完情况进行减免税分析和平衡,研究并提出报批处理意见。

  3.税政科(处)应在审查后,向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提交书面审查和报批处理意见。

  (二)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查制度

  1.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决定减免税报批,应坚持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集体审查制度、

  2.州市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经审查、研究和讨论,应形成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同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决定。

  3.州市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讨论、研究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要建立专门的记录或纪要。

  记录或纪要应详细记载减免税审查、研究、讨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委员)、困难减免税主题、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最后形成的困难减免税决定等内容。记录或纪要应作为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批的历史资料,妥善保管。

  (三)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按减减免税文书签批程序规定办理

  1.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税政科(处)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

  2.上报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为准,其他资料随表一并上报省局。

  (四)州市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办理审查和上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六、省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省局审批土地税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总体原则

  1.省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将根据困难减免税相关政策规定、行业和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益、全省困难基本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和审查。

  2.省局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审查,以贯彻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精神和综合平衡为主,本着公正、公开原则,鼓励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杠杆作用,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并结合全省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和收入形势要求进行平衡分析。

  (二)审批方式

  1.省局收到上报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后,按审批总体原则,根据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和报批意见,进行分析和审查,提出审批处理意见,形成审批处理意见报告(呈批件)。

  2.审批处理意见报告提交省局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上报局领导。

  3.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按审批处理意见报告和局领导批示、决定办理。

  4.审批处理意见报告作为办理减免税审批的历史资料。

  (三)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签批

  1.省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为准,按减免税文书签批程序规定办理和签章。

  2.省局签批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留存一份,其他资料按困难减免税管理要求由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归档备案。

  3.基层管理分局(所)接到上级批转的《纳税人减免申请审批表》后,应根据签批注明意见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并按时限规定送达纳税人,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七、审批后续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和报批,应按执法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和考核。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监察室和税收税收执法领导小组应对本级和下级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一级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批准减免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台帐和减免税统计制度,登记困难减免的批准文号、时间、减免税款金额及所属年度等内容,分类或汇总进行困难减免税数据统计。

  2.基层管理分局(所)应对纳税人批准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3.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税期间,基层管理分局(所)应随时审查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情况;对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八、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优惠规定的执行和审批问题

  (一)除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外,国家和省单行制定出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凡未明确由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而又涉及和必须办理审批的,一律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和执行。

  (二)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和执行相关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明确审批制度,加强审批管理。

  (三)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单行出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和减免税管理的规范要求,办理有关审批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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