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季(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年终汇算清缴。有地方税务局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按开票3.3%代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抵扣,统一在年终进行清算。
二、 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纳税人代征企业所得税信息通报表》(见附件1)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根据该表和纳税人完税凭证对其已由地方税务局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视同已征税款进行清算,计算该纳税人应补(退)税额。应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税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应退税额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税额的部分,主管国家税务局向企业开具《退税(抵税)确定书》(见附件2)。
三、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认真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纳税人代征企业所得税信息通报表》(见附件三),在一个月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附件:1、《货物运输业代开纳税人代征企业所得税信息通报表》(略)
2、《退税(抵税)确认书》(略)
3、《货物运输业代开纳税人代征应退企业所得税信息通报表》(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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