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比对期限为一个季度比对一次,比对的具体时间为季度终后10日内。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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