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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1-24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4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73号)精神,现将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具体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行明细申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的纳税证明凭证。该凭证为一联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此凭证不属于税收征解及人退库凭证,既不能用于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也不能视同现金管理票证,它仅作为纳税证明的一般性税收票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完税证明》由各级税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完税证明》的领发、保管和税收票证核算管理,并于2006年列入票证报表项目报送。
  三、《完税证明》实行按年度、分地区、分号段管理。每年度各市(州)一次性上报年度票证用量,省局根据上报用量,按市(州)进行编号、印制、发放。票证编号为8位数,其中前2位是各市(州)的行政区位编码(其中省局直属分屙编码由省局暂定),后6位是票证自编号。各市(州)之间票证不能互换或交叉使用。
  四、《完税证明》实行手工填开和计算机填开通用。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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