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一并转发,同时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随文印发。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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